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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球吧体育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8-21 19:03:19点击量:

  谈球吧体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2012〕58号)精神,为进一步夯实林木种苗基础,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木材战略储备和林业产业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林木种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理念,大力开展林木良种选育和推广,推进种苗生产供应基础设施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健全管理体系,强化社会化服务,全面提升林木种苗生产供应能力和良种化水平,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种,严格种苗执法及质量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坚持科技兴种,强化林木育种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加快推进林木良种化进程;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实行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机制创新,促进生产专业化、经营主体多元化、质量标准化和“育繁销一体化”。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完成全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成主要造林树种、名优经济林树种、花卉和主要珍贵树种种质资源保存库,有效保护林木种质资源;形成科研分工合理、产学研结合、资源集中、运行高效的林木育种新体制,力争实现在主要造林树种的良种选育和遗传改良上,湖南成为南方重要的育种中心,在其他树种的良种选育和遗传改良上,形成湖南的特色;选育推广一批适应性强、增产明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林木良种和新品种,主要造林树种工程造林良种使用率达到100%,苗木受检率达到95%,林木种子受检率达到100%,种子储备能力达到年均用种量的20%以上;围绕林业产业发展,建成一批林木良种繁育基地,建设一批生产规模化、管理精细化、设备现代化、质量标准化、资源信息化、人员专业化的种苗生产基地,通过产学研结合,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示范作用明显的种苗生产龙头企业;健全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林木种苗管理体系,提高林木种苗的供给保障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为绿色湖南建设提供数量充足、品种适宜、质量优良的林木种苗。

  (四)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加强对主要造林树种、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树种的育种资源,生态修复树种和园林观赏树种、具有开发利用价值和潜在利用价值的树种、特有乡土树种以及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在国有林场、苗圃、林业科研院所建设一批长期稳定的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基地;加强对现有良种基地的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逐步形成原地保存与异地保存相结合的种质资源保存体系;建立和完善林木种质资源数据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促进种质资源的开发利用。

  (五)加大林木良种选育和推广力度。围绕绿色湖南建设和林业产业建设,制定育种策略和长期育种计划,加快林木良种选育进程;坚持常规育种与现代生物技术相结合,开展多方向、多目标的林木良种选育研究,尽快培育一批高产、质优、高抗的新品种,在保持我省主要造林树种良种选育和遗传改良优势的同时,加大对工业原料林树种、木本粮油树种、木本药材和森林食品原料树种、生物质能源树种、绿化观赏树种、难造林地生态修复树种和珍贵用材林树种的良种选育和遗传改良工作;完善公共研究成果共享机制,组织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部门的科研人员,建立主要造林树种良种选育区域协作平台;进一步完善林木品种审定制度,建立和健全林木品种区域试验网络,强化品种特异性、抗性鉴定,提高品种审定水平;加强对林木良种的宣传和推广使用,规范林木良种跨区域引种行为,大力营造良种示范林。

  (六)加强林木良种基地建设与管理。科学制定良种基地发展规划,构建以国家重点良种基地为龙头、省级重点良种基地为骨干、其他良种基地为补充的林木良种生产体系;完善重点良种基地管理机制,充分挖掘生产潜力,提高良种生产能力;开展林木遗传测定,加快良种基地升级换代步伐;加强高生产力种子园和采穗圃建设技术、种子生产加工和检验技术等应用技术研究,重点建设高生产力种子园、采穗圃,加强珍贵树种母树林培育,不断提高良种品质。

  (七)提高林木种苗生产供应能力。加强林木良种采收、加工、检验、贮藏管理,积极推广容器育苗、组培育苗、工厂化育苗等技术,分区域建设一批保障性苗圃;市州、县市区要整合资金,建立一批相对集中、长期稳定的生产基地化、育苗良种化、质量标准化和市场规范化的优质种苗生产基地,完善基础设施,满足重点工程和生态环境建设对优质种苗的需求。

  (八)促进特色种苗产业发展。根据各地的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发展绿化苗木、木本油料、中药材和竹藤花卉等特色种苗产业,打造优势品牌,形成种苗生产、交易、流通和售后服务产业链;加大对种苗生产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

  (九)提高种苗质量和市场监管水平。严格执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检验检疫、标签、档案等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管,及时公布种苗质量检验结果;加快建立林木种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打击制售假、劣种苗和植物新品种侵权等行为;健全种苗行政执法体系,整顿和规范种苗市场秩序,打破地方保护,促进公平、有序竞争,为种苗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十)强化科技支撑。各级科技部门要将林木良种选育纳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重点开展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分子生物技术谈球吧体育、种质资源收集、保护、鉴定和基础资源材料创制等基础性、前沿性研究以及高生产力种子园和采穗圃建设技术、种子采收、加工检验等应用技术研究;建立“育繁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科技支撑体系,支持国家级、省级林木育种科研平台建设;加快育种攻关成果转化进程,加强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科技支撑。

  (十一)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林木种苗生产供应预测预报,引导种苗生产有序进行;支持林木种苗协会和种苗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充分发挥其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建立政府种苗管理机构的公共服务与行业协会等社会服务相结合的服务网络和信息平台,在信息引导、技术支持、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领域提供全方位服务。

  (十二)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加强种子采收、加工、检验、储存、更新及管理,建立省级林木良种种子贮备库。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木种子结实丰歉规律和造林绿化任务,下达林木良种种子贮备任务,种子贮备主要用于区域性的救灾备荒调剂和应急补缺。

  (十三)完善林木良种补贴政策。在国家现有林木良种补贴的基础上,建立省级林木良种补贴制度,对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良种生产和主要造林树种良种苗木、珍贵树种苗木和新兴产业苗木进行补贴;鼓励建立市、县级林木良种补贴制度,制定林木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扶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试验、基地建设和推广,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苗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对种质资源调查及收集保存、良种选育、林木种子贮备等长期稳定的投资渠道。各级发改、财政、林业部门要加大对良种基地、品种测试平台、保障性苗圃、种质资源库、种子贮备库的基本建设投入,加强种苗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探索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和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林木种苗产业发展。各级林业部门可在育林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林木种苗生产建设。

  (十五)建立林木种苗发展的扶持政策。供水单位对林木种苗生产单位的生产用水按一般农业用水标准收费,用电价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将林木种苗生产机械和种子加工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相关政策,加强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林木种苗发展。取得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苗圃自主培育的珍贵树种苗木,经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销售时实行自由流通。加大对种苗产业的政策和资金扶持,研究完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种苗生产与经营。研究开展种苗生产保险试点,提高种苗生产抗风险能力。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领导,完善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实行种苗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林木种苗质量纳入同级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各级林业、发改、交通运输、科技、财政、农业、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林木种苗工作。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林木种苗发展规划。

  (十七)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强化各级林业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职能,明确管理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建设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素质过硬、装备精良的种苗管理队伍;加强种苗管理机构和质检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大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力度,维护种苗生产安全,规范种苗市场;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林木种苗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十八)完善地方法规和标准体系。适时修订地方法规和规章,加快制定林木良种补贴管理办法和引种管理办法,完善林木良种选育、生产和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品种测试、品种审定、品种保护和品种退出制度,加快制(修)订林木良种选育、苗木生产等标准。

  (十九)创新发展机制。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种苗生产、经营和管理体制机制;鼓励有条件的良种生产基地开展苗木生产经营,形成良种选育、生产以及苗木繁育一体化的发展模式;加大国有苗圃改革力度,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引入社会资本,实现规模经营;支持有条件的苗圃发挥自身优势,建设保障性苗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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